原文提出陷下骨如舊,有用兩手提者,有用繩帛系高處提者,有提後用器具輔之,不使仍陷者。白話提出修訂將下陷的骨骼提起到原來的位置,有用手提的方法,有用繩子或布帛繫在高處提拉的方法,有提拉之後再用器具輔助固定,防止再次下陷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