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附雜證時病藥禁一條 附傷寒三陽經禁一條)原文允為定律,茲特申明十義,不更擬律。
(附帶雜證與時病的用藥禁忌一條,附帶傷寒三陽經的禁忌一條)原文已足以作為定律,現在特別申明十項要義,不再另行擬定律條。
原文
一申治風寒不可發汗之律 傷寒有五,皆熱病之類也。
第一,申明治療風寒不可發汗的律條。傷寒有五種,都屬於熱病的範疇。
原文
同病異名,同脈異經,病雖俱傷於風,其人素有錮疾,則不得同法。
同樣的病有不同的名稱,相同的脈象卻出現在不同的經脈。雖然疾病都是因風邪所傷,但如果病人向來有頑固的舊疾,就不能用同樣的方法治療。
原文
其人素傷於風,因復傷於熱,風熱相搏,則發風溫,四肢不收,頭痛身熱,常汗出不解。治在少陰厥陰,不可發汗。
若病人向來被風邪所傷,又再被熱邪所傷,風邪與熱邪相互搏結,就會引發風溫,症狀為四肢軟弱無力、頭痛、身體發熱、經常出汗而熱不退。治療應從少陰經與厥陰經著手,不可使用發汗法。
原文
汗出讝語獨語,內煩躁擾不得臥,善驚,目亂無精,治之復發其汗,如此死者,醫殺之也。
如果發汗後出現胡言亂語、自言自語、內心煩躁不安、無法入睡、容易驚恐、眼神散亂無神,此時治療若再次發汗,導致病人死亡,那就是醫生害死了病人。
原文
傷寒有五,即傷寒、中風、風溫、濕溫、疫瘧也。寒風溫熱涼各別,素有錮疾,不得同法。
傷寒有五種,即傷寒、中風、風溫、濕溫、疫瘧。寒、風、溫、熱、涼各有不同,如果向來有頑固舊疾,就不能用同樣的方法治療。
原文
即動氣在上下左右,不可汗下之類,傷風重複傷熱,兩邪相搏於內。
例如腹中有動氣在上下左右時,不可用汗法或下法這一類情況。傷風之後又再受到熱邪,兩種邪氣在體內相互搏結。
原文
本屬少陰里證,如溫瘧之病,而厥陰風木,則兼受之,熱邪充斥兩臟,尚可用辛溫發散助其瘧乎?誤發其汗,死證四出,不可復救矣。復發其汗,即申上文不可發汗者。復發其汗,非是死證已出,復發其汗也。
這本來屬於少陰經的裡證,如同溫瘧一般,而厥陰風木之臟也同時受邪,熱邪充斥於這兩個臟腑,還能用辛溫發散的藥物來助長熱勢嗎?若誤用發汗法,死證便會四處顯現,無法再救治了。所謂「復發其汗」,是重申上文「不可發汗」的意思。再次發汗,並非指在死證已經出現之後還進行發汗。
原文
一申治濕溫不可發汗之律 傷寒濕溫,其人常傷於濕,因而中暍,濕熱相搏,則發濕溫。
第二,申明治療濕溫不可發汗的律條。傷寒中的濕溫,是病人向來被濕邪所傷,因而又中暑熱,濕與熱相互搏結,就會引發濕溫。
病症表現為兩小腿發冷、腹部脹滿、胸脅滿悶、頭痛眼痛、胡言亂語。
原文
治在足太陰不可發汗,汗出必不能言,耳聾,不知痛所在,身青面色變,名曰重暍。如此者死,醫殺之也。
治療應從足太陰經著手,不可發汗。若發汗,必然會出現不能說話、耳聾、不知道疼痛的部位、身體發青、面色改變,這叫做「重暍」。出現這種情況就會死亡,是醫生害死了病人。
原文
濕溫即暑與濕交合之溫病,素傷於濕,因復傷暑,兩邪相搏,深入太陰,以太陰主濕,召暑而入其中也。兩脛逆冷腹滿,濕得暑而彰其寒。
濕溫就是暑邪與濕邪交相結合的溫病。向來被濕邪所傷,又再被暑邪所傷,兩種邪氣相互搏結,深入太陰經,因為太陰經主管濕邪,所以容易招致暑邪侵入其中。兩小腿發冷、腹部脹滿,是濕邪得到暑邪的幫助而顯現出寒性。
原文
叉胸、頭目痛、苦妄言,暑得濕而彰其熱,此但當分解熱濕之邪,而息其焰,寧可發汗,令兩邪混合為一耶?
胸脅滿悶、頭痛眼痛、胡言亂語,是暑邪得到濕邪的幫助而顯現出熱性。此時只應當分解熱邪與濕邪,平息它們的氣焰,怎麼可以發汗,讓兩種邪氣混合為一體呢?
原文
發汗則口不能言,耳不能聞,心不知苦,但身青面色變,顯露於肌肉之外耳。
發汗就會導致口不能說話、耳不能聽聞、心中不知道痛苦,只是身體發青、面色改變,這些症狀顯露在肌肉之外罷了。
原文
暍病而至重暍,又非虛虛實實之比,直為醫之所殺矣。
中暑發展到重暉的地步,又不是虛證誤用補法、實證誤用瀉法所能相比,簡直就是被醫生所殺害了。
原文
二律出《脈經》,王叔和集醫律之文,然則醫律古有之矣,何以後世無傳耶?
這兩條律文出自《脈經》,是王叔和蒐集醫律的文字。這樣看來,醫律自古就已經有了,為什麼後世沒有流傳下來呢?
原文
詳考仲景以前,冬月之傷寒尚未備,況春月之風溫,夏月之濕溫乎?
詳細考證仲景之前,冬季的傷寒尚且不完備,更何況春季的風溫、夏季的濕溫呢?
原文
是則醫律為仲景之書無疑矣,蓋《傷寒論》全書皆律,其書中不及載之證,另作律書以緯之。
如此看來,醫律是張仲景的著作無疑了。因為《傷寒論》全書都是律條,其中未收載的證候,另外寫成律書來輔助它。
原文
傳至晉代,傷寒書且得之搜採之餘,而律書更可知矣。
流傳到晉代,傷寒書籍尚且是在搜羅採集之餘才得到的,那麼律書的命運就更可想而知了。
原文
所以叔和雖採二條入《脈經》,究竟不知為何時何人之言也。
所以王叔和雖然採錄了這兩條收入《脈經》,終究不知道是何時何人所說的話。
原文
再按律書雖亡,而三百九十七法具在,其法中之律,原可引伸觸類,於以神而明之。
再按,律書雖然亡佚,但三百九十七法仍然完整存在,這些法當中的律條,本來就可以引申觸類,從而領會其精妙之處。
原文
如曰此醫吐之過也,此醫下之所致也,與夫不可汗,不可下,不可火,不可用前藥,此為小逆,此為大逆,此為一逆再逆,此為難治,此為不治,條例森森,隨證細心較勘,自能立於無過。
例如說:這是醫生誤用吐法的過錯,這是醫生誤用下法所導致的,以及不可發汗、不可攻下、不可用火法、不可用之前的藥物,這是小逆、這是大逆、這是一次錯誤又二次錯誤、這是難治、這是不治,條文條例清清楚楚,隨著證候仔細比較勘驗,自然能夠立於不犯過錯之地。
原文
茲將脈法中大戒,發明數則,俾察脈之時,預知凜焉。
現在將脈法中的重大戒律,闡明幾條,使得診察脈搏的時候,能夠預先知道警惕。
原文
一申治傷寒病令人亡血之律 病人脈微而澀者,此為醫所病也。
第三,申明治療傷寒病導致病人亡血的律條。病人脈象微而澀的,這是被醫生所誤治導致的病。
原文
大發其汗,又數大下之,其人亡血,病當惡寒,後乃發熱,無休止時。夏月盛熱,欲著復衣。冬月盛寒,欲裸其體。
醫生大量發汗,又多次大肆攻下,導致病人失血。疾病表現為應當惡寒,隨後又發熱,沒有休止的時候。夏天天氣炎熱,卻想要穿厚衣服;冬天天氣寒冷,卻想要裸露身體。
原文
陽微則惡寒,陰弱則發熱,此醫發其汗,令陽氣微,又大下之,令陰氣弱。
陽氣微弱就會惡寒,陰氣虛弱就會發熱。這是因為醫生發汗,使得陽氣微弱;又大下,使得陰氣虛弱。
原文
五月之時,陽氣在表,胃中虛冷,以陽氣內微,不能勝冷,故欲著復衣。
五月(夏季)的時候,陽氣在體表,胃中虛冷,由於體內陽氣微弱,不能抵禦寒冷,所以想要穿厚衣服。
原文
十一月之時,陽氣在裡,胃中煩熱,以陰氣內弱,不能勝熱,故欲裸其身,又陰脈遲澀,故知亡血也。
十一月(冬季)的時候,陽氣在體內,胃中煩熱,由於體內陰氣虛弱,不能抵禦熱邪,所以想要裸露身體。再加上陰脈遲澀,因此知道是失血了。
原文
人身之脈,陰陽相抱,榮衛如環。傷寒病起之後,脈見陽微陰澀,知為醫之所累,大汗大下,兩傷其榮衛,以故惡寒發熱無休止時,乃至夏月反毗於陰,冬月反毗於陽。
人身的脈象,陰陽相互依抱,營衛循行如環無端。傷寒病發作之後,脈象出現陽微陰澀,就知道是被醫生所誤治。大量發汗與大量攻下,雙雙損傷了營衛,因此惡寒發熱沒有休止的時候,甚至夏天反而偏於陰寒,冬天反而偏於陽熱。
原文
各造其偏,經年不復,其為累也大矣,即陽脈之微,以久持而稍復,而但陰脈遲澀,亦為亡血,以陰血更易虧難復耳,設其人平素脈微且澀,醫誤大汗大下,死不終日矣。此論病時汗下兩傷,所以經年不復之脈也。
各趨向一個極端,經過一年都不能恢復,造成的損害太大了。即使陽脈的微弱,經過長時間調養而稍微恢復,但只要陰脈仍見遲澀,也屬於失血,因為陰血更容易虧損而難以恢復。假設病人平素脈象就微且澀,醫生又誤用大量發汗與攻下,那就活不了多久了。這是討論生病時發汗與攻下雙重損傷,導致經年不癒的脈象。
原文
一申治傷寒病令人發䭇之律 寸口脈浮大,醫反下之,此為大逆。
第四,申明治療傷寒病導致病人發生「䭇」的律條。寸口脈浮大,醫生反而用下法,這是嚴重的錯誤。
脈浮表示血虛,脈大表示有寒。寒氣相互搏結,就會導致腸鳴。
原文
醫乃不知,而飲水令大汗出,水得寒氣,冷必相搏,其人即䭇。
醫生卻不知道這個道理,反而讓病人喝水,導致大汗出。水遇到寒氣,寒冷之氣必然相互搏結,病人就會發生「䭇」(胸膈堵悶、氣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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