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業醫者,當約治病之方,而約之以求精也。《易》曰:精義入神,以致用也,不得其精,焉能入神?有方無約,即無神也,故曰神與弗居。
從事醫療工作的人,應當掌握治病的方劑,並且要加以節制(約束)來追求精要。《易經》說:精研義理達到神妙境界,是為了實際應用。如果不能掌握精要,怎能達到神妙?只有方劑而沒有節制,就沒有神妙可言,所以說神妙不會停留在那裡。
原文
藏位有高下,府氣有遠近,病證有表裡,用藥有輕重。
臟腑的位置有高有低,腑氣的運行有遠有近,病症有表證和裡證之分,用藥有輕重之別。
原文
調其多少,和其緊慢,令藥氣至病所,故為勿太過與不及,乃為能約。未滿而知約之可為工,不可以為天下師。
要調整藥量的多少,協調藥性作用的快慢,使藥力能夠到達病變的部位,因此要做到既不過量也不不足,這才是能夠掌握節制。如果學識未充足就自以為懂得節制,這樣的人可以成為一般的醫工,但不足以成為天下人的師表。
原文
未滿而知約,何約之有?是以言約者,非滿不可,故未滿而知約,必不學無術之下材耳。然較諸全不知約者,失必稍輕。
學識未充足就自以為懂得節制,這算什麼節制呢?所以說要談節制,非有充足的學識不可。因此學識不足卻自以為懂得節制,一定是個不學無術的下等人才。然而比起那些完全不懂得節制的人,他的過失必定稍微輕一些。
原文
嘗見用峻劑重劑之醫,屢獲奇中;及徵其冥報,比用平劑、輕劑者轉厲,豈非功以幸邀,不敵罪耶?噫!
曾經見過使用猛烈、重劑藥物的醫生,屢次獲得奇特的療效;等到探究他們暗中的報應,卻比使用平和、輕劑藥物的醫生更為嚴厲,這難道不是因為功勞是僥倖獲得的,抵不過罪過嗎?唉!
如何才能得到行為端正、沒有間斷(始終如一)的明智之人,使他們行走在險境都如同平地,運用權變也都合乎常道呢?
原文
一申治病不知約藥之律 (律一條 發明《內經》二條) 凡用藥太過不及,皆非適中,而不及尚可加治,太過則病去藥存,為害更烈,醫之過也。
第一條申明:治病不知道節制用藥的法則(律一條 闡發《內經》二條)凡是使用藥物,無論是過量或不足,都不是恰到好處。而藥力不足還可以再增加治療,但藥力太過就會導致病邪已去而藥性殘留,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這是醫生的過錯。
原文
帝曰:有毒無毒,服有約乎?岐伯曰:病有久新,方有大小,有毒無毒,固宜常制矣。
黃帝問:藥物有毒或無毒,服用時有節制嗎?岐伯回答:疾病有新舊之分,方劑有大小之別,藥物有毒或無毒,本來就應該有一定的常規制度。
原文
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中毒治病,十去其八;無毒治病,十去其九;穀肉果菜,食養盡之,無使過之,傷其正也。
用毒性大的藥物治病,病邪除去十分之六就應停止;用普通毒性的藥物治病,除去十分之七就停止;用毒性較小的藥物治病,除去十分之八就停止;用無毒的藥物治病,除去十分之九就停止;之後再用穀物、肉類、水果、蔬菜等食物調養,使病邪完全除去,不要用藥過度,以免損傷人體的正氣。
原文
下品烈毒之藥治病,十去其六即止藥;中品藥毒次於下品治病,十去其七即止藥;上品藥毒,毒之小者,病去其八即止藥;上下中品,悉有無毒平藥,病去其九即當止藥,此常制也。有毒無毒,所治為主,適大小為制也。
用下品藥性強烈有毒的藥物治病,病邪除去十分之六就應停藥;用中品毒性次於下品的藥物治病,除去十分之七就停藥;用上品毒性最小的藥物治病,病邪除去十分之八就停藥;上、中、下三品藥物中,都有無毒或藥性平和的藥物,這類藥物病邪除去十分之九就應當停藥,這是常規的制度。藥物有毒或無毒,要以治療的需要為主,並根據病情輕重來決定方劑的大小,以此作為制度。
原文
但能破積愈疾,解急脫死,則為良方。非必以先毒為是,後毒為非,無毒為非:有毒為是,必量病輕重大小而制其方也。
只要能夠破除積滯、治癒疾病、解除危急、脫離死亡,就是好的方劑。不一定認為先用毒性藥是對的,後用毒性藥是錯的;或認為無毒藥是錯的,有毒藥是對的。必須根據病情的輕重、大小來制定方劑。
原文
《周禮》令醫人採毒藥以供醫事,以無毒之藥可以養生,不可以勝病耳。
《周禮》命令醫者採集有毒的藥物以供醫療使用,是因為無毒的藥物可以用來養生,卻不足以戰勝疾病。
現今社會上醫生們的通病,是只選用幾十種無毒的藥物,以求得避免過失和錯誤。
原文
病之二三,且不能去,操養癰之術,坐誤時日,遷延斃人者比比,而欲己身長享,子孫長年,其可得乎?
病情十分之二三都無法去除,卻抱著姑息養癰(養癰成患)的方法,白白耽誤時間,拖延病情導致病人死亡的情況比比皆是。這樣還希望自己長久享受福祿,子孫長壽,這可能嗎?
原文
一申治病不疏五過之律 (律一條 釋《經》文五條) 凡診病,不問三常,不知比類,不察神志,不遵聖訓,故犯無忌,醫之過也。
第二條申明:治病不分析五種過失的法則(律一條 解釋《經》文五條)凡是診斷疾病,不詢問貴賤、貧富、苦樂這三種常情,不知道運用比類的方法,不觀察病人的精神情志,不遵循聖人的教訓,故意犯錯而無所顧忌,這是醫生的過失。
原文
凡未診病者,必問嘗貴後賤,雖不中邪,病從內生,名曰脫營。嘗富後貧,名曰失精。五氣留連,病有所並。
凡是在診病之前,必須詢問病人是否曾經地位高貴後來變得卑賤,這種情況即使沒有感受外邪,疾病也會從內部產生,這叫做「脫營」。或者曾經富有後來貧窮,這叫做「失精」。五種臟氣因此留滯不行,疾病就會並發。
原文
粗工診之,不在臟腑,不變形軀,診之而疑,不知病名。
技術粗淺的醫生診治這類疾病,認為病不在臟腑,身體形貌也沒有改變,診斷時感到疑惑,不知道病名是什麼。
原文
身體日減,氣虛無精,病深無氣,洒洒然時驚病深者,以其外耗於衛,內奪於營,良工所失,不知病情,此亦治之一過也。過在不問病情之所始也。
病人身體日漸消瘦,氣虛而無精華,病深時氣更虛弱,時常像冷水灑身一樣畏寒戰栗、容易驚恐。病深的原因,是由於在外耗傷了衛氣,在內損傷了營血。即使高明的醫生也會有所失誤,是因為不了解病情,這也是治療中的一種過失。過失在於不詢問疾病的起始原因。
原文
凡欲診病者,必問飲食居處。暴樂暴苦,始樂後苦,皆傷精氣,精氣竭絕,形體毀沮,暴怒傷陰,暴喜傷陽,厥氣上行,滿脈去形。
凡是想要診斷疾病的人,必須詢問病人的飲食和居住環境。突然的歡樂或突然的痛苦,以及先快樂後痛苦的情況,都會損傷精氣。精氣衰竭斷絕,身體就會毀壞敗壞。突然大怒會損傷陰氣,突然大喜會損傷陽氣,導致逆氣上衝,充滿血脈而使人神志失常。
原文
愚醫治之,不知補瀉,不知病情,精華日奪,邪氣乃並,此治之二過也。過在不知病人七情所受,各不同也。
愚笨的醫生治療這種情況,不知道該補還是該瀉,不了解病情,導致病人的精華每日被耗奪,邪氣因而聚集,這是治療中的第二種過失。過失在於不了解病人所受七情(喜、怒、憂、思、悲、恐、驚)的損傷各有不同。
原文
善為脈者,必以比類奇恆,從容知之。為工而不知道,此診之不足貴,此治之三過也。
善於診脈的人,一定會運用比類的方法,區分疾病是奇異還是平常,並且從容不迫地了解病情。作為醫生卻不懂這個道理,這種診斷技術是不值得重視的,這是治療中的第三種過失。
原文
比類之法,醫之所貴。如老吏判案,律所不載者,比例斷之,纖悉莫逃也。奇恆者,審其病之奇異平常也。從容者,凡用比類之法,分別病能。必從容參酌,惡粗疏簡略也。
比類的方法,是醫生所重視的。就像老練的官吏判案,對於法律沒有明確記載的情況,就用類比推斷的方式來判決,再細微的情況也無法逃脫。所謂「奇恆」,是指審察疾病是奇異還是平常。所謂「從容」,是指凡是運用比類的方法來分辨病能(疾病的表現),必須從容不迫地參考斟酌,厭惡粗疏簡略的態度。
原文
診有三常,必問貴賤,封君傷敗,及欲侯王,故貴脫勢,雖不中邪,精神內傷,身必敗亡。
診斷時要了解三種常情,必須詢問病人地位的貴賤。例如原本是封君(受封的諸侯)卻遭到挫敗,或者有想要成為侯王的慾望。所以,原本高貴卻失去權勢的人,即使沒有感受外邪,精神也會受到內傷,身體必然敗壞死亡。
開始富裕後來貧窮的人,即使沒有感受外邪,也會導致皮膚焦枯、筋脈攣縮,出現痿弱、下肢不能行走或四肢拘攣的症狀。
原文
醫不能嚴,不能動神,外示柔弱,亂至失常,病不能服,則醫事不行,此治之四過也。
醫生如果不能嚴肅地告誡病人,不能觸動病人的精神使其重視,反而外表表現得軟弱順從,以至於病人思緒混亂、行為失常,不能信服醫生的治療,那麼醫療工作就無法進行,這是治療中的第四種過失。
原文
此過繇於不能戒嚴病者,令之懷然神動,蠲除憂患,徒外示柔弱,委曲從人也。
這種過失是由於醫生不能嚴肅地告誡病人,使病人內心有所觸動、警覺,從而消除憂慮,只是外表表現得軟弱順從,委曲求全地聽從病人。
原文
凡診者,必知終始,有知緒餘。切脈問名,當合男女,離絕菀結,憂恐喜怒,五臟空虛,五氣離守,工不能知,何術之語?
凡是診病的人,必須知道疾病的始終過程,還要了解其餘的相關情況。切脈和詢問病名時,應當結合病人的性別(男女有別)。對於因分離、斷絕、鬱結、憂愁、恐懼、喜悅、憤怒等情緒導致的五臟空虛、五臟之氣不能固守本位的情況,醫生如果不能了解,又憑什麼技術來談論醫治呢?
原文
察氣色之終始,知病發之餘緒。辨男女之順脈,與七情內傷,故離間親愛者魂遊;絕念所懷者意喪;菀積所慮者神勞;結固余怨者志苦;憂愁者閉塞而不行;恐懼者蕩憚而失守;盛怒者迷惑而不治;喜樂者憚散而不藏。
觀察氣色的始終變化,了解疾病發作的來龍去脈。辨別男女不同的順逆脈象以及七情內傷的情況。所以,被離間而失去親愛的人會魂魄不安;斷絕了心中所懷念的人會意志消沉;憂慮鬱積的人會精神勞累;心中結有餘怨的人會意志痛苦;憂愁的人會氣機閉塞而不通暢;恐懼的人會心神動盪而失守;大怒的人會神志迷惑而不安;喜樂過度的人會心神渙散而不能收藏。
原文
由是八者,故五臟空虛,血氣離守,工不思曉,又何言醫?
由於這八種情況,導致五臟空虛,血氣不能固守本位。醫生如果不去思考了解這些,又何必談論醫道呢?
原文
嘗富大傷,斬筋絕脈,身體復行,令澤不息,故傷敗結,留薄歸陽,膿積寒熱。
曾經富有的人受到重大損傷,如同筋骨斷絕、血脈不通,身體雖然能夠恢復活動,但使身體的潤澤之氣不能再生。因此,損傷敗壞的氣血凝結,停留並迫近陽脈,就會化為膿液積聚,體外表現為發冷發熱的症狀。
原文
粗工治之,亟奪陰陽,身體解散,四肢轉筋,死日有期,醫不能明,不問所發,惟言死日,亦為粗工,此治之五過也。
技術粗淺的醫生治療這種情況,屢次耗奪病人的陰陽,導致病人身體鬆散無力、四肢抽筋,死亡日期已經可以預見。醫生如果不能明白這個道理,不詢問疾病的起因,只會斷言死期,這樣的人也算是粗工,這是治療中的第五種過失。
原文
非分過損,身體雖復,津液不滋;血氣內結,留而不去,薄於陽脈,則化為膿;久積腹中,則外為寒熱也。
因為不應有的過度損耗,身體雖然能夠恢復,但津液不能滋潤;血氣在內鬱結,停留而不去除,迫近陽脈,就會化為膿液;如果長久積聚在腹中,體外就會表現為發冷發熱的症狀。
原文
不但不學無術者為粗工,即使備盡三世經法,而診不辨三嘗,療不慎五過。亦為粗略之醫也。凡此五者,受術不通,人事不明也。
不單是不學無術的人算是粗工,即使他通曉了三世(古代醫學典籍)的經法,但在診斷時不能辨別三種常情,治療時不謹慎對待五種過失,也只能算是粗略的醫生。凡是這五種情況,都是因為所學的醫術不通達,對人情事理不明白啊。
原文
一申治病不徵四失之律 (律一條 明錄經文二條) 凡治病,不問證辨脈,而以無師之術籠人,此最可賤,不足罪也。
第三條申明:治病不驗證四種過失的法則(律一條 明確記錄經文二條)凡是治病,不詢問症狀、不辨別脈象,卻用沒有師承的醫術來矇騙人,這種行為最是卑鄙可恥,其罪過難以用言語形容。
原文
夫經脈十二,絡脈三百六十五,此皆人之所明知,工之所循用也,所以不十全者,精神不顓,志意不理,外內相失,故時疑殆。
人體有十二條經脈,三百六十五條絡脈,這些都是人們所明確知道的,也是醫生們所遵循應用的。之所以不能達到十全的療效,是因為醫生精神不專注,意志思慮沒有條理,對外在的症狀和內在的病情不能相互結合印證,所以時常會產生疑惑和危險。
原文
精神不顓,不能吉凶同患。志意不理,不能應變無窮。
精神不專注,就不能與病人共同承擔吉凶(即不能體恤病人)。意志思慮沒有條理,就不能應對無窮的病情變化。
外在症狀與內在病情脫節,不能互相參考印證面色與脈象,這樣怎麼能不產生疑惑而導致危險呢?
原文
診不辨陰陽,此治之一失也。受師不卒,妄作雜術,謬言為道,更名自功,妄用砭石,後遺身殃,此治之二失也,不適貧富貴賤之居,坐之厚薄,形之寒溫,不適飲食之宜,不別人之勇怯,不知比類,足以自亂,不足以自明,此治之三失也。
診斷時不能辨別陰陽,這是治療中的第一種過失。跟隨老師學習沒有學完,就胡亂施行各種雜術,把謬誤的言論當作真理,更改名稱來貪天之功,胡亂使用砭石治療,給自身留下禍殃,這是治療中的第二種過失。不能適應病人貧富貴賤的居處、生活環境的優劣、身體的寒溫,不能適應飲食的適宜與否,不能區別病人體質的強弱,不懂得運用比類的方法,這些足以使自己思路混亂,不足以使自己明白病情,這是治療中的第三種過失。
原文
診病不問其始,憂患飲食之失節,起居之過度,或傷於毒,不先言此,卒持寸口,何病能中?妄言作名,為粗所窮,此治之四失也。
診斷疾病時不詢問疾病的起始原因,比如是否因憂愁思慮、飲食不節制、起居沒有規律,或是被藥物或毒物所傷。如果不先了解這些,就匆忙按壓寸口脈,怎麼能診斷出是什麼病呢?胡亂說話、編造病名,最終被粗淺的學識所困住,這是治療中的第四種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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