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門法律

卷四

秋燥論(4)

卷四/傷燥門6
原文
凡秋月燥病,誤以為濕治者,操刃之事也。從前未明,咎猶可諉。
白話
凡是秋季的燥病,如果誤認為濕病來治療,就如同持刀殺人一樣。從前不明白這個道理,過錯還可以推託。
原文
今明知故犯,傷人必多,孽鏡當前,悔之無及。
白話
如今明知卻故意犯錯,傷害的人必定很多,業鏡高懸在前,後悔也來不及了。
原文
凡治燥病,燥在氣而治血,燥在血而治氣,燥在表而治里,燥在裡而治表,藥不適病,醫之過也。
白話
凡是治療燥病,燥邪在氣分卻治血分,燥邪在血分卻治氣分,燥邪在體表卻治體內,燥邪在體內卻治體表,用藥不符合病情,這是醫生的過錯。
原文
凡治雜病,有兼帶燥證者,誤用燥藥,轉成其燥,因致危困者,醫之罪也。
白話
凡是治療雜病,有兼帶燥證的,如果誤用燥熱的藥物,反而加重燥邪,因而導致病情危急困頓的,這是醫生的罪過。
原文
凡治燥病,須分肝肺二藏見證。肝藏見證,治其肺燥可也。若肺藏見證,反治其肝,則坐誤矣!醫之罪也。肝藏見燥證,固當急救肝葉,勿令焦損。然清其肺金,除其燥本,尤為先務。若肺金自病,不及於肝,即顓力救肺。焦枯且恐立至,尚可分功緩圖乎?
白話
凡是治療燥病,必須區分肝臟和肺臟的證候。如果出現肝臟的證候,治療肺燥就可以了。如果出現肺臟的證候,反而去治療肝臟,那就會耽誤病情!這是醫生的罪過。肝臟出現燥證,固然應當緊急救治肝葉,不要讓它焦枯受損。然而清瀉肺金,去除燥邪的根本,更是首要任務。如果肺金本身發病,沒有影響到肝臟,就應當全力救治肺臟。肺臟焦枯恐怕立刻就會發生,難道還能分散精力、從長計議嗎?
原文
凡治燥病,不深達治燥之旨,但用潤劑潤燥,雖不重傷,亦誤時日,只名粗工,所當戒也。
白話
凡是治療燥病,如果不能深刻領會治療燥病的要旨,只知道用滋潤的方劑來潤燥,雖然不會造成嚴重傷害,但也會耽誤治療時機,這只能稱作粗淺的醫工,是應當警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