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此謂得病三日已還,病法在表,故宜發汗。或病已經五六日,然其人喉口不焦乾,心腹不滿,又不引飲,但頭痛,身體壯熱,脈洪大者,此為病證在表,未入於臟。白話提出修訂這是說生病在三天以內,病邪在體表,所以適合用發汗法。或者生病已經過五六天,但患者喉嚨與口腔不乾燥,心腹部不脹滿,也不口渴想喝水,只有頭痛、身體發高熱、脈象洪大的情況,這是病證還在體表,尚未侵入臟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