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病源候論

熱病諸候(凡二十八論)

十、熱病解肌發汗候

熱病諸候(凡二十八論)2
原文
此謂得病三日已還,病法在表,故宜發汗。或病已經五六日,然其人喉口不焦乾,心腹不滿,又不引飲,但頭痛,身體壯熱,脈洪大者,此為病證在表,未入於臟。
白話
這是說生病在三天以內,病邪在體表,所以適合用發汗法。或者生病已經過五六天,但患者喉嚨與口腔不乾燥,心腹部不脹滿,也不口渴想喝水,只有頭痛、身體發高熱、脈象洪大的情況,這是病證還在體表,尚未侵入臟腑。
原文
故雖五六日,猶須解肌發汗,不可苟依日數,輒取吐下。
白話
因此即使已經過了五六天,仍然需要解除肌表、發散汗液,不可以只拘泥於生病的日數,就隨意使用催吐或瀉下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