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科經綸

卷四

婦人懷胎有未足月而產有過期而不產

卷四/胎前證 下2
原文
《婦人良方》曰:婦人懷胎,有七月八月而產者,有至九月十月而產者,有經一年二年,乃至四年而後產者,各依法治之。
白話
《婦人良方》提到:婦女懷孕,有在七個月或八個月就生產的,也有到九個月或十個月才生產的,甚至有經過一年、兩年,甚至四年才生產的,應依照各別情況來處理。
原文
婁全善曰:先期欲產者,涼血安胎。過期不產者,補血行滯。
白話
婁全善說:預產期之前就要生產的,應以涼血來安胎。超過預產期仍不生產的,則應補血並疏通氣血滯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