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科經綸

卷三

妊娠腳腫不可作水治傷真氣

卷三/胎前證 上3
原文
齊仲甫曰:妊娠腳腫,非水氣比。至八九月,脛及腿俱腫,不可以水病治之,反傷真氣。
白話
齊仲甫說:懷孕期間腳部腫脹,不能與一般的水氣病相比。到了懷孕八、九個月時,小腿及大腿都腫起來,不可以當作水腫病來治療,否則反而會損傷體內的元氣。
原文
有此者,必易產,因胞臟中水血俱多,不致燥胎故也。
白話
有這種情況的人,生產時必定較為順利,因為子宮內的水分與血液都充足,不至於使胎兒乾燥的緣故。
原文
若初妊即腫者,是水氣過多,兒未成體,則胎必壞。
白話
如果剛懷孕就出現腫脹,這是體內水氣過多,胎兒尚未成形,那麼胎兒必定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