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科經綸

卷三

妊娠惡阻有絕之之法

卷三/胎前證 上5
原文
《金匱要略》曰:婦人得平脈,陰脈小弱,其人渴,不能食,無寒熱,名妊娠。於法六十日當有此證。
白話
《金匱要略》說:婦人脈象平和,但尺脈稍微弱,口渴,不能進食,沒有寒熱症狀,這叫做妊娠。依照規律,在懷孕六十天左右應當出現這些症狀。
原文
設有醫者治逆,卻一月,加吐下者,則絕之。
白話
如果醫生誤治,反而在一個月後出現嘔吐下利等更嚴重的情況,就應該停止治療。
原文
婁全善曰:惡阻者,謂嘔吐噁心,頭眩惡食,擇食是也。絕之者,謂絕止醫治,候其自安也。予嘗治一二妊婦惡阻,病嘔吐,愈治愈逆。因思仲景絕之之旨,遂停藥月餘,自安。真大哉,聖人之言也。
白話
婁全善說:惡阻,是指嘔吐噁心、頭暈、厭食、挑食等症狀。絕之,是指停止治療,等待它自然康復。我曾治療過一兩位妊娠惡阻的婦女,病情嘔吐,越是治療越加重。於是思考張仲景「絕之」的旨意,就停藥一個多月,自然康復。真是偉大啊,聖人的話!
原文
徐忠可曰:期有未滿六十日,則胎未成,又加吐利。
白話
徐忠可說:如果懷孕時間不滿六十天,胎兒尚未成形,又加上嘔吐下利。
原文
因醫誤治,則脾胃實有受傷處,但當斷絕病根為主,不得泥安胎之說,而狐疑致誤也,故曰絕之。
白話
因為醫生的誤治,導致脾胃確實有受傷的地方,此時應當以斷絕病根為主,不可拘泥於安胎的說法而猶豫不決導致失誤,所以說要「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