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未診婦人之病,先問經期與有無妊娠,若不詳細審問,倘用藥誤觸之,則所關匪細,多有變生他證,疑似難明,豈不昧其病之所因哉。白話提出修訂在診治婦女疾病之前,先要詢問月經週期以及是否有懷孕。如果不詳細問清楚,萬一用藥時不小心觸犯禁忌,那麼關係重大,往往會產生其他病症,症狀相似難以分辨,豈不是糊塗了疾病的原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