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權初編

卷上

論立方當先立案第四十八

卷上2
原文
醫者立方,當先立案。案,即作文之題也。案立某脈兼某脈,某症兼某症,平素強弱,某臟素病,某日得病,曾服某方几帖,年紀若干。一症一脈,猶單題。數症數脈,猶搭題。看題中當重某字某句某節,或單重,或並重,或少帶,字字射題,自中肯綮矣。若不先立醫案,則標準不的,勢必想入成方。
白話
醫者立方,應當先立案。案,就是作文的題目。案中列出某脈兼某脈,某症兼某症,平素體質強弱,某臟一向有病,某日得病,曾經服用某方幾帖,年紀若干。一症一脈,如同單題。數症數脈,如同搭題。看題目中應當重視某字某句某節,或者單獨重視,或者並列重視,或者稍微帶過,字字針對題目,自然能切中要害。若不先立醫案,則標準不確定,勢必會想套用成方。
原文
方雖可觀,何能見效?為其吃緊處不得也。何異作文者?忘卻題眼,剿聾陳文,文雖可觀,與題何涉乎?
白話
方劑雖然可觀,怎能見效?因為沒有掌握其關鍵處。這與作文的人有何不同?忘記了題眼,抄襲陳舊的文章,文章雖然可觀,與題目有何關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