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大黃、巴豆同為峻下之劑,但大黃性寒,腑結多熱者宜之;巴豆性熱,臟積多寒者宜之。白話提出修訂按:大黃和巴豆同樣是峻猛的瀉下藥,但大黃藥性寒涼,適用於腑實便結多屬熱證的患者;巴豆藥性溫熱,適用於臟腑積滯多屬寒證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