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者反曰我欲償之,以其頻索,則姑已之。方其不索,則又曰彼不下氣問我,我何力強還之?故索亦不償,不索亦不償,終於結怨而後已。蓋貧人之假貸,初無欲償之意,縱其欲償,則將何償?或假作經營,又多以命窮計拙而折。
說到借錢,我就期望對方歸還,不免會去催討。催討次數多了,欠債的人反而說:「我本來想還的,因為他頻繁催討,那就先不還了。」當我不催討時,他又說:「他沒有低聲下氣來問我,我憑什麼硬要還?」所以催討也不還,不催討也不還,最後結下仇怨才罷休。原來貧困的人借貸,起初就沒有想要償還的意思,縱使他想還,又拿什麼來還?或許假借經營生意,但多半因為命運困頓、辦法拙劣而虧折。
原文
方其始借之時,禮恭言遜,其感恩之心,指天誓日可表,及其至責償之,日恨不以兵刃相加,所謂因財成怨矣。不若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以與之財,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也。同姓之子,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鴻雁雖微,亦不亂行,人乃不然,至於以叔拜侄於理安乎?設不得已,養弟、養侄孫以奉祭祀,當撫之如子,與之財產。受所養者,奉之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庶幾得之。
當他剛開始借錢時,禮貌恭敬、言辭謙遜,那感恩之心,指天發誓、對日表白。等到催他還債時,每天都恨不得用兵器相加,這就是所謂的因錢財而結怨。不如憐憫他的貧困,依自己能力的多少,直接給他錢財,我沒有催討的念頭,他也就不會怨恨我了。同姓的晚輩,如果昭穆(輩分)不順,也不可以當作後嗣。鴻雁雖然微小,也不亂行列,人卻不是這樣,甚至以叔叔的身份去拜見侄子,在道理上合理嗎?假如不得已,要收養弟弟、收養侄孫來主持祭祀,就應當撫養他們如同親生兒子,分給他們財產。被收養的人,要侍奉養父如同父親,如同古人為嫂子服喪、今世為祖父承重(主持喪禮)的意思,這樣昭穆不亂,差不多就合乎禮了。
原文
若近世立繼,其在生前者,多出於所後,本心猶不為害。至於死後立繼,往往皆為遺資爭競而已。彼貧而無後者,曾見誰為之意哉?此最可為慨嘆者也。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詒女家則曰男富,詒男家則曰女美,近日尤甚。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夫婦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
至於近代的立繼(過繼子嗣),如果是在生前決定的,多半是出於被過繼者的本心,還不至於有害。至於死後才立繼,往往只是為了爭奪遺產而已。那些貧窮而沒有後代的人,曾見過誰為他們考慮呢?這是最令人感嘆的啊。古人說:周人厭惡媒人,因為他們言語反覆,欺騙女家就說男方富裕,欺騙男家就說女方美貌,近來尤其嚴重。如果輕信他們的話而結婚,那麼夫婦反目,甚至離婚的都有。
原文
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至於為婚姻爭告者,蓋緣議婚之始,不立婚書,止憑媒言,或小札為定,亦是一大不美事,婚姻之家,宜謹始可也。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又當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妄經官府,稱其人因飢寒而死,或稱其遺下有囊篋之物,官府受詞必為追證所擾。須於生前白之於眾,明白知其身外,無餘物而後可,凡要為高義之事,必預防之。
大致上,嫁娶固然不能沒有媒人,但媒人的話不可完全相信。至於那些因婚姻而爭訟告官的人,大概是因為商議婚姻的開始,沒有訂立婚書,只憑媒人一句話,或者用小紙條作為約定,這也是很不好的事情。婚姻之家,應當謹慎開始才好。人的姑媽、阿姨、姐姐、妹妹以及親戚中的婦人,年紀老了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她們的,不可不收養。但是又應當防備,恐怕她們去世之後,那些不肖子孫胡亂到官府告狀,說此人因飢寒而死,或者說她遺留下有箱籠財物,官府受理後必定會為追查證據而受到騷擾。必須在她生前向眾人說明,明確知道她身外沒有多餘財物,然後才可以。凡是想要做高義之事,必須事先防範。
原文
父祖高年,怠於營幹,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遊蕩,必致興隆。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有前母后母之子,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亦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於其中,又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若父祖緣子孫內有不肖者,慮其侵害,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谷,未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已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
父親祖父年紀大了,懶於經營謀劃,大多會將財產平均分給子孫。如果父祖出於公心,起初沒有偏私,子孫各自能努力,不遊手好閒,必定會興旺。如果父祖因為有過繼的兒子、有前母後母所生的兒子、有兒子死了而不愛孫子,又或者雖然是同等的子孫,自己卻有喜愛厭惡,凡是衣食財物,也有厚薄之分,致使子孫極力求平均分配,而父祖在其中又有輕重之別,怎麼能不引起日後的爭端?如果父祖因為子孫中有不肖的人,擔心他侵害,不得已而平均分配,只可以按時平均分配財物穀米,不可以平均分配田產。如果平均分配田產,他認為那是自己分內所有的,必定會要求尊長立契約典賣。
原文
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致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賢,其中有一人不肖,則十數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日出,終不能防。欲保家延祚者,覽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悠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
典賣完之後,又窺視其他房份,從而貪婪索取,必定導致興訟,使賢德的子孫受到擾害,同樣落得敗家,不可不深思。大致上,人的子孫,或許十幾人都賢德,其中有一個人不肖,那麼十幾人都會受害,甚至破家的也有。國家法令再多,終究不能禁止;父祖智謀每天想出,終究不能防範。想要保家延續福祚的人,看看別人家的過去,想想自己家的未來,怎能不長久修德、深思熟慮,來做長久之計呢?遺囑的文字,都是賢明之人為身後考慮而寫的,但也必須公平,才可以保家。
原文
如劫於悍妻黠妾,因後妻愛子,中有厚薄偏曲,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例如被兇悍的妻子、狡猾的妾挾制,因為後妻偏愛自己的兒子,其中厚薄不均、偏袒不公,或者胡亂立嗣,或者胡亂驅逐兒子,不近人情的事,數不勝數,都是興訟破家的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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