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生訓纂

卷之四

睦親(2)

卷之四7
原文
姊娰之比兄弟則疏薄矣。今使疏薄之人,而節量親厚之恩,猶方底而圓蓋,必不合矣。惟友愛深至不為傍人之所移者勉。夫二親既沒,兄弟相顧,當若形之與影,聲之與響,愛先人之遺體,惜己身之分氣,非兄弟何念哉?兄弟之際,異於他人,望深則易怨,望近則易餌,譬猶居室,一穴則塞之,一隙則塗之,庶無頹毀之慮。如雀鼠之不恤,風雨之不防,壁陷楹淪,無可救矣。
白話
妯娌之間比起兄弟來,關係就疏遠淡薄了。如今讓關係疏遠淡薄的人來節制衡量親密深厚的恩情,就好像方形的底配上圓形的蓋,必定無法契合。只有兄弟友愛非常深厚、不會被旁人所動搖的人,才能努力做到。當父母都已過世,兄弟之間相互照顧,應當如同形體與影子、聲音與回響一樣,愛惜父母留下的身體,珍惜自己身上分得的氣息,除了兄弟,還有誰值得掛念呢?兄弟之間,關係不同於外人,期望過高就容易產生怨恨,期望過低就容易滿足,就像住在屋子裡,有一個洞就趕快堵住,有一條縫就趕快塗補,這樣大概就不會有倒塌毀壞的憂慮。如果像麻雀老鼠那樣不加愛惜,風雨那樣不加防備,等到牆壁倒塌、屋柱淪陷,就無法挽救了。
原文
僕妾之為雀鼠,妻子之為風雨,甚哉。兄弟不睦,則子侄不愛。子侄不愛,則群從疏薄。群從疏薄,則童僕為雙舌矣。如此則路行皆錯,其面而蹈,其心誰救之哉?人家不和,多因婦女以言激怒其夫,及於同氣。蓋婦女所見不廣遠,不公平,所謂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強為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悠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
白話
僕妾就像是麻雀老鼠,妻子就像是風雨,真是厲害啊。兄弟之間不和睦,那麼子姪就不會相愛。子姪不相愛,那麼同族兄弟就會疏遠淡薄。同族兄弟疏遠淡薄,那麼童僕就會挑撥離間。這樣一來,走在路上都會彼此錯過,面對面踩到對方的腳,又有誰能拯救他們的心呢?家庭不和,大多是因為婦女用言語激怒自己的丈夫,進而波及到丈夫的兄弟。因為婦女見識不廣遠、不公平,所謂的公婆、伯叔、妯娌,都是勉強湊合、強行稱呼的,並非天然的血緣關係,所以她們輕易割捨恩情,容易產生怨恨。如果不是丈夫有遠見,就會被她們役使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戾變故就發生了。
原文
於是兄弟子侄,有隔屋連牆至死不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與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葬親,亦欲均費;寧留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既述。
白話
於是兄弟子姪之中,有的雖只隔一間屋、一堵牆,卻到死都不往來;有的自己沒有兒子,卻不肯收養兄弟的兒子作為後代;有的兒子很多,卻不肯分一個給兄弟;有的不體恤兄弟的貧窮,奉養父母卻一定要平均,寧可拋棄父母也不願獨自照顧,甚至葬親也要平均花費,寧可停喪也不願獨自出殯。這樣的事情很多,無法一一列舉。
原文
亦有遠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私救其所急,私賙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怨其婦女,而愛其兄弟,至於分析,不敢以貧而貪愛兄弟之財產者,蓋由不聽婦人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婦女易生言語者,多出於婢妾,婢妾愚賤,尤無見識,以他人之短,言於主母。
白話
也有見識遠大的人,知道婦女難以勸諫教導,於是在外面與兄弟相親相愛,私下救濟他們的急難,私下資助他們的匱乏,不讓婦女知道。那些貧窮的兄弟,雖然怨恨自己的妻子,卻愛護自己的兄弟,到了分家產的時候,不敢因為貧窮而貪圖兄弟的財產,這大概是因為不聽從妻子的話,而先給予厚待,因此得到了兄弟的心。婦女容易說是非,大多來自婢妾。婢妾愚昧卑賤,尤其沒有見識,常常把別人的短處告訴主母。
原文
若婦人有見識,能一切勿聽,則虛妄之言,不復敢進。若聽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而婢妾方且得志。奴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門房族親,故皆大失歡。有識之人,自宜觸類醒悟。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其長,凌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薄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於飢寒,必啟爭端,固為不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取財物以為不肖之資,尤為不可。
白話
如果婦人有見識,能夠一概不聽,那麼虛假荒誕的話就不敢再進來。如果聽信了,並且喜愛進讒言的人,那麼對方必然會一再地說、反覆地說,使主母與他人結成深仇,而婢妾反而得志。奴隸也大多如此。如果主人聽信門房、同族親戚的話,故而大家都大失歡心。有見識的人,自然應該觸類旁通而醒悟。兄弟子姪同住一起時,年長者有時仗著自己年長,欺凌幼小,獨佔財物,只求自己溫飽,因而變成自私,帳冊的出入不讓幼者知道,幼者到了飢寒的地步,必然會引發爭端,這固然不可以。或者年長者處事非常公正,但幼者不能順從,盜取財物作為不肖的資本,這尤其不可以。
原文
若長者總持大綱,幼者分干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事。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然有竊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系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究。又有處於貧寒,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奪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眾財產,別事置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州縣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己。
白話
如果年長者總攬大綱,幼者分擔各項細務,年長者一定為幼者謀劃,幼者一定聽從年長者,各自盡到公心,自然沒有事端。朝廷立法對於分家一事,並非不詳盡周全,但是有人竊取眾人家產營私,卻在典賣契約中聲稱是妻子的財產購置的,或者用假名置辦產業,官府無法徹底追究。又有人出身貧寒,不依靠父祖的資產,自己能夠奮發獨立,經營置辦財產;或者雖然有祖上共有的財產,卻另外置辦私產,那麼同宗的人必定要求分產。以至於經過州縣官府,多年爭訟,各自到破產蕩盡才罷休。
原文
若富者反思,果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愧歉?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結證佐,囑託胥吏賄賂官負之費耶?貧者亦宜自思,彼非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之?況彼之私財,吾受之寧有不愧?苟能知此,必不至爭訟也。一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不若隨力給與之。
白話
如果富者反省自己,如果確實是憑藉眾人而成就私產,卻不分給貧者,心中難道沒有愧疚?如果確實是自己置辦的財產,分給貧者,明處是高尚的道義,暗處是積累陰德,又豈不是勝過常年爭訟、耽誤荒廢家務,以及花費財力結交證人、囑託胥吏、賄賂官員的費用呢?貧者也應該自己思考:對方並非竊取眾人之財,也是因為辛苦經營,才得以增置家產,怎麼可以全部要求分給自己?況且對方的私產,我接受它難道心中不覺得慚愧?如果能夠明白這個道理,必定不會至於爭訟。凡是親戚故舊有所借貸,不如根據自己的能力直接給予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