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若聽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而婢妾方且得志。奴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門房族親,故皆大失歡。有識之人,自宜觸類醒悟。
如果聽信了這些話,進而寵愛她,那麼她就一定會再說,又說,致使主母與人結成深仇,而婢妾卻正得意。奴僕也大多如此。如果主人聽信了門房、族親的話,所以大家都大失歡心。有見識的人,自然應該觸類旁通而醒悟。
原文
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其長,凌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薄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於飢寒,必啟爭端,固為不可。
兄弟子姪,同居的長輩,有時仗著自己年長,欺凌年幼的,獨佔錢財,只求自己溫飽,因而存有私心,賬簿的收支,不讓年幼的預先知道,年幼的以至於飢寒,必定引發爭端,這固然是不可以的。
原文
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順,盜取財物以為不肖之資,尤為不可。
或者長輩處事極為公正,但年幼的不能順從,盜取財物作為不肖的用度,這尤其不可以。
原文
若長者總持大綱,幼者分干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事。
如果長輩總攬大綱,年幼的分擔細務,長輩必定為年幼的謀劃,年幼的必定聽從長輩,各自盡到公心,自然沒有事端。
原文
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然有竊眾營私,卻於典買契中,稱系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究。
朝廷對於分家析產一事立法,並非不詳盡周密,然而有人竊取公眾利益營私,卻在典買契約中,聲稱是妻子財產所購置,或者用假名置辦產業,官府不能完全追究。
原文
又有處於貧寒,不因父祖資產,自能奪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眾財產,別事置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
又有處於貧寒,不依靠父祖資產,自己能夠奮發自立,經營購置財業,或者雖然有祖上公眾財產,另外又置辦了私財,他的同宗之人必定要求分家。
原文
至於經州縣所在官府,累年爭訟,各至破蕩而後己。
以至於經過州縣官府,多年爭訟,各自到破產蕩盡才停止。
原文
若富者反思,果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愧歉?
如果富有的人反思,確實是藉公眾財產而成私產,不分給貧困的人,心裡難道沒有慚愧歉疚嗎?
原文
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於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及資結證佐,囑託胥吏賄賂官負之費耶?
果真是自己置辦的財產,分給貧困的人,明面上是高尚的義舉,暗地裡是積陰德,又豈不勝過連年爭訟,妨礙荒廢家務,以及花費錢財來結交證人、囑託胥吏、賄賂官員的費用呢?
原文
貧者亦宜自思,彼非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之?況彼之私財,吾受之寧有不愧?苟能知此,必不至爭訟也。
貧困的人也應該自己思考,他並非竊取公眾財產,也是由於辛苦經營,以至於增加置辦,怎麼可以全部分掉?況且他的私財,我接受它難道沒有慚愧?如果能夠明白這個道理,必定不至於爭訟了。
所有親戚故舊,如果有借貸,不如根據自己的力量給予他們。
原文
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者反曰我欲償之,以其頻索,則姑已之。
說到借,我就期望他歸還,不免有所索討,索討次數頻繁,而欠債的人反而說我想償還,因為他頻繁索討,就暫時停止(不還)。
當他不索討時,又說他不低聲下氣問我,我何必勉強還他?
所以索討也不償還,不索討也不償還,最終結下怨恨才罷休。
原文
蓋貧人之假貸,初無欲償之意,縱其欲償,則將何償?或假作經營,又多以命窮計拙而折。
原來貧困的人借貸,起初就沒有償還的意思,縱然他想償還,又拿什麼償還?或許假裝經營生意,又大多因為命運困窮、計謀笨拙而虧損。
原文
方其始借之時,禮恭言遜,其感恩之心,指天誓日可表,及其至責償之,日恨不以兵刃相加,所謂因財成怨矣。
當他開始借的時候,禮貌恭敬、言辭謙遜,他的感恩之心,指天發誓、對日表白,等到責令他償還的時候,天天恨不能用兵器相加,這就是所謂因錢財結成怨恨了。
原文
不若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以與之財,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也。同姓之子,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
不如憐念他的貧困,根據我力量的厚薄,給予他錢財,我沒有責求償還的念頭,他也沒有怨恨我的心思。同姓的兒子,如果昭穆順序不對,也不可以作為後嗣。
原文
鴻雁雖微,亦不亂行,人乃不然,至於以叔拜侄於理安乎?
鴻雁雖然微小,也不亂了行列,人卻不是這樣,以至於以叔父的身份拜見侄子,在道理上合適嗎?
原文
設不得已,養弟、養侄孫以奉祭祀,當撫之如子,與之財產。
假如不得已,收養弟弟、收養侄孫來供奉祭祀,應當撫養他如同親生兒子,給他財產。
原文
受所養者,奉之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今世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庶幾得之。
被收養的人,侍奉養父如同父親,如同古人為嫂子服喪,今世為祖父承重的意思,而昭穆不亂,差不多就對了。
原文
若近世立繼,其在生前者,多出於所後,本心猶不為害。至於死後立繼,往往皆為遺資爭競而已。彼貧而無後者,曾見誰為之意哉?此最可為慨嘆者也。
至於近代立繼承人,如果在生前立嗣,大多出於被立嗣人的本意,還不至於有害。至於死後立繼承人,往往都是為了爭奪遺產罷了。那些貧困而沒有後代的人,曾經見過誰為他們考慮呢?這是最令人感慨嘆息的了。
原文
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覆,詒女家則曰男富,詒男家則曰女美,近日尤甚。
古人說:周人厭惡媒人,因為他們言語反覆,欺騙女家就說男方富裕,欺騙男家就說女方美麗,近來尤其嚴重。
原文
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夫婦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
如果輕信他們的話而結婚,那麼夫婦反目,以至於離婚的也有。
大致上嫁娶,固然不能沒有媒人,但媒人的話,不能完全相信。
原文
至於為婚姻爭告者,蓋緣議婚之始,不立婚書,止憑媒言,或小札為定,亦是一大不美事,婚姻之家,宜謹始可也。
至於為了婚姻爭訟告狀的,大概因為議婚開始時,沒有訂立婚書,只憑媒人的話,或者用小柬作為定禮,也是一件很不好的事。婚姻之家,應當謹慎開始才行。
原文
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
人們的姑母、姨母、姐妹以及親戚中的婦女,年老了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的,不能不收養。
原文
然又當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妄經官府,稱其人因飢寒而死,或稱其遺下有囊篋之物,官府受詞必為追證所擾。
然而又應當防備,恐怕她去世之後,那些不肖子孫胡亂到官府告狀,說她因飢寒而死,或者說她遺留下箱篋財物,官府受理後必定會被追查證人所困擾。
原文
須於生前白之於眾,明白知其身外,無餘物而後可,凡要為高義之事,必預防之。
必須在她生前向眾人說明,清楚知道她身邊沒有多餘財物之後才可以。凡是打算做高義之事,必須預先防範。
原文
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遊蕩,必致興隆。
如果父祖出於公心,起初沒有偏私,子孫各自能夠努力,不從事遊蕩,必定會興旺發達。
原文
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有前母后母之子,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亦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於其中,又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爭端?
如果父祖因為有過繼的兒子,有前妻後妻的兒子,有兒子死了而不愛孫子,又雖然是同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是衣食財物,也有厚薄,致使子孫極力要求平均分配,而父祖在其中又有輕重之分,怎麼能不起日後的爭端?
原文
若父祖緣子孫內有不肖者,慮其侵害,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谷,未可均給田產。
如果父祖因為子孫中有不肖的,擔心他侵害,不得已而平均分配,只可隨時平均給予財物穀米,不可以平均給予田產。
原文
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已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
如果平均給予田產,他認為是自己份內所有,必定要求尊長立契約典賣。
原文
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致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
典賣完後,又窺伺其他房產,進而貪婪奪取,必定導致興訟,使賢良的子孫被他擾害,也同樣破產蕩盡,不可不思考。
原文
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賢,其中有一人不肖,則十數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
大致上人的子孫,或許十幾人都賢能,其中有一人不肖,那麼十幾人都受其害,以至於破家的也有。
原文
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日出,終不能防。
國家法令繁多,終究不能禁止;父祖智謀每天想出,終究不能防範。
原文
欲保家延祚者,覽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悠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想要保全家業延續福祚的人,觀看別人家已經發生的事,思考自己家的未來,怎能不深思熟慮,以為長久之計呢?
原文
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
遺囑的文書,都是賢明的人為身後考慮而寫的,但也必須公平,才可以保家。
原文
如劫於悍妻黠妾,因後妻愛子,中有厚薄偏曲,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興訟破家之端也。
如果被兇悍的妻子、狡猾的妾挾持,因為後妻愛子,其中有厚薄偏私,或者胡亂立嗣,或者胡亂驅逐兒子,不近人情的事,數不勝數,都是興訟破家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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