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傷產者,言懷胎未足月,有所傷動,以致忽然臍腹疼痛,或服催藥過早,或產母努力太早,逼兒錯路,不能正生。凡分娩須待兒身轉順,頭對產門,努力一送,兒即正生。白話提出修訂所謂傷產,是指懷孕不足月,因為受到損傷或動了胎氣,導致突然肚臍腹部疼痛,或是服用催生藥物過早,或是產婦用力太早,逼迫胎兒走錯路,無法順利生產。一般分娩必須等待胎兒身體轉正,頭部對準產道,產婦用力一送,胎兒就能順利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