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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註婦人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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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妊娠疾病門
卷十二
2 句
原文
(胎後已明,須知妊娠疾病,故以次之)
白話
提出修訂
(胎孕之後已經明白,必須知道妊娠期間的疾病,因此按照順序列於此處。)
原文
妊娠諸病忌毒藥,余當對症依法治之。
白話
提出修訂
妊娠期間的各種疾病應避免使用有毒藥物,其餘應當根據症狀按照法則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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