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以針刺其手指近甲處一分半許,出血即安,仍先自兩臂捋下,令惡血聚於指頭後刺之。白話提出修訂用針刺他手指靠近指甲的地方大約一分半深度,流出血液就會安穩。仍然要先從兩隻手臂向下推按,讓惡血匯聚到指尖之後再刺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