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刮放而肌膚血肉之毒已除,後將腸胃肝脾腎之毒, 用藥驅之,未有不效者矣。然有刮放過,藥仍不效奈何?白話提出修訂如果刮痧和放血後肌膚血肉的毒素已經去除,之後再用藥物驅除腸胃肝脾腎的毒素,沒有不奏效的。然而有刮痧放血之後,用藥仍然無效,該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