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夫既因十二經現症而知何經之痧, 即可因何經之脈所起之處以施針刺,再用藥治之,寧患痧脹之不愈。白話提出修訂既然根據十二經現症而知道是哪一經的痧,就可以根據該經脈的起始之處來進行針刺,再用藥物治療,還擔心痧脹不會痊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