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若痧症新食,固宜以吐為先,至所食既久,驟然痧脹,雖所食消化未盡, 下之無害。白話提出修訂若痧症是剛進食,固然應該以催吐為先;至於進食已有一段時間,突然發生痧脹,雖然所吃食物消化未盡,使用下法也無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