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諸雜症,大方脈可以概治者,茲不復錄。所錄惟異於大方脈者,省繁瑣,便應治也。
各種雜症,如果內科(大方脈)可以概括治療的,這裡不再重複記錄。所記錄的只是不同於內科的病症,為了省略繁瑣,便於應對治療。
原文
顧余不文,然幼科但當闡明證候,選擇良方,俾婦人女子皆可通曉,庶為法旨。
考慮到我不擅長文辭,但是兒科只應當闡明證候,選擇良方,讓婦女都能通曉,這樣才符合法則要旨。
注意:本網站內容僅供中醫知識分享、學術研究與教育參考,不構成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任何醫療行為請務必諮詢合格中醫師、醫師或專業醫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