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所引經義,有並非脅痛者,有因他病牽及兩脅,並非脅痛本病者。諸如此類,不一而足,殊為混引。白話提出修訂所引用的經文義理,有些並非是脅痛,有些是因為其他疾病牽連到兩脅,並不是脅痛本身的主病。諸如此類的情況,不勝枚舉,實在是混亂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