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靜江府提刑李君長子。年一十九歲。至元壬午四月間。病傷寒九日。醫者作陰證治之。與附子理中丸數服。其證增劇。別易一醫作陽證。議論差互。不敢服藥。李君親來邀請予為決疑。予避嫌辭。李君拜泣而告曰。太醫若不一往。犬子只待死矣。不獲已遂往視之。坐間有數人。予不欲直言其證。但細為分解。使自忖度之。凡陽證者。身須大熱而手足不厥。臥則坦然。起則有力。不惡寒。反惡熱。不嘔不瀉。渴而飲水。煩躁不得眠。能食而多語。其脈浮大而數者。陽證也。凡陰證者。身不熱而手足厥冷。惡寒蜷臥。面向壁臥。惡聞人聲。或自引衣蓋覆。不煩渴。不欲食。小便自利。大便反快。其脈沉細而微遲者。皆陰證也。診其脈沉數得六七至。其母云。夜來叫呼不絕。全不得睡。又喜冰水。予聞其言。陽證悉具。且三日不見大便。宜急下之。
白話
靜江府提刑李君的大兒子。年齡十九歲。至元壬午年四月間。患病傷寒九天。醫生當作陰證治療。給他服用附子理中丸幾次。病情反而加重。另換一個醫生當作陽證。意見分歧。不敢吃藥。李君親自來邀請我為他決斷疑難。我為了避嫌推辭。李君邊拜邊哭著告訴我說。太醫如果不去一趟。我的兒子只有等死了。不得已於是前往診視。座間有幾個人。我不想直接說明他的證候。只是仔細地為他分析辨別。讓他自行思考判斷。凡是陽證的。身體必定大熱而手腳不冷。躺下則身體舒展。起來則有力。不怕冷。反而怕熱。不嘔吐不腹瀉。口渴而飲水。煩躁不能入睡。能吃飯而話多。脈象浮大而數的。是陽證。凡是陰證的。身體不熱而手腳冰冷。怕冷蜷縮而臥。面向牆壁躺臥。討厭聽到人聲。或者自己拉衣服蓋住。不煩躁口渴。不想吃東西。小便通利。大便反而稀溏。脈象沉細而微遲的。都是陰證。診他的脈象沉數達到六七至。他母親說。夜裡呼喊不斷。完全不能睡覺。又喜歡冰水。我聽了她的話。陽證全部具備。而且三天沒有大便。應當趕快用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