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毒注,不解人事,昏厥,胸脹,如有不能呼吸,皮膚紫黑,脈下(應為“脈無”之誤,按原文不改)至者,死。
毒邪注入,不省人事,昏厥,胸脹,好像不能呼吸,皮膚紫黑,脈象沉下(應為“脈無”之誤,按原文不改)而至的,死。
原文
毒火雙注證誤服溫燥藥者死毒重脈空神昏煩亂者死毒火熾甚口鼻出血狂躁譫言脈虛散者死
毒火雙注證,誤服溫燥藥者死;毒重脈空、神昏煩亂者死;毒火熾甚、口鼻出血、狂躁譫言、脈虛散者死。
原文
毒火注絡,周身拘痛,痛急昏厥,面色青收,手足紫脹浮腫,脈急或伏者,死。
毒火注入經絡,周身拘急疼痛,痛得厲害而昏厥,面色青收,手足紫脹浮腫,脈急或伏的,死。
原文
舌紫無苔鼻孔如煤面紫脹亮人事昏沈者死目紅嗆血氣促脈微者死腹脹如石叫痛不休舌紫有刺無苔者死煩躁喘阻抽搐鼻扇眼眶落陷者死呃逆不止者死張狂直視舌強不語者死氣急吐蛔循衣被者死舌卷囊縮者死潑熱脈躁狂言不食舌赤無苔者死毒留不退體如煙燻搖頭氣急者死嗆軟不食氣喘神倦者死溫邪病退元氣散亂者死屢汗而病不退者死久熱不退脈虛者死病後不食唇青或黑昏倦肢冷者死挑羊毛至膜無血者死婦人有孕毒火迫血不止神昏阻厥者死婦人產後昏厥腹痛阻脹浮腫紫色者死
舌紫無苔、鼻孔如煤、面紫脹亮、人事昏沈者死;目紅嗆血、氣促脈微者死;腹脹如石、叫痛不休、舌紫有刺無苔者死;煩躁喘阻、抽搐、鼻扇、眼眶落陷者死;呃逆不止者死;張狂直視、舌強不語者死;氣急吐蛔、循衣被者死;舌卷囊縮者死;潑熱脈躁、狂言不食、舌赤無苔者死;毒留不退、體如煙燻、搖頭氣急者死;嗆軟不食、氣喘神倦者死;溫邪病退、元氣散亂者死;屢汗而病不退者死;久熱不退、脈虛者死;病後不食、唇青或黑、昏倦肢冷者死;挑羊毛至膜無血者死;婦人有孕、毒火迫血不止、神昏阻厥者死;婦人產後昏厥、腹痛阻脹、浮腫紫色者死。
原文
婦女熱入血室,暴下不止,神昏狂躁,喘阻舌強,不食者,死。
婦女熱入血室,暴下不止,神昏狂躁,喘阻舌強,不食者,死。
原文
嬰兒病,昏厥直視,脹阻喘悶,效(此處或為“欬”之誤,但按要求不改字)嗆不食,浮腫紫亮,口鼻出血者,死。
嬰兒生病,昏厥直視,脹阻喘悶,效(此處或為“欬”之誤,但按要求不改字)嗆不食,浮腫紫亮,口鼻出血者,死。
原文
毛毒閉悶,痘痧不出者,死。萬事由於前定,災殃測理分明。
毛毒閉悶,痘瘡不出者,死。萬事由於前定,災殃測理分明。
原文
治法求源,細參靈典,內有針砭,用其補泄。倘能俞穴處准,即得臟腑氣至。夫針,自上古傳,有九數,其形各別。
治法求源,細參靈典,內有針砭,用其補瀉。倘若能俞穴位置準確,即得臟腑氣至。針灸,自上古流傳,有九種數目,其形狀各不相同。
九者,用以對應天地、人身、四時、陰陽、九宮的意思。
原文
至於病有浮沈,刺有淺深,經絡血脈,補瀉得宜,各盡其妙。
至於病有浮沉,刺有淺深,經絡血脈,補瀉得宜,各盡其妙。
原文
經云:“一天,二地,三人,四時,五音,六律,七星,八風,九野。”身形亦應之。
經云:「一天,二地,三人,四時,五音,六律,七星,八風,九野。」身形也相應。
原文
如人皮應天,人肉應地,人脈應人,人筋應時,人聲應音,人陰陽合氣應律,人齒面目應星,人出氣應風,人九竅三百六十五絡應野。
如人皮應天,人肉應地,人脈應人,人筋應時,人聲應音,人陰陽合氣應律,人齒面目應星,人出氣應風,人九竅三百六十五絡應野。
原文
故一針皮,二針肉,三針脈,四針筋,五針骨,六針調陰陽,七針益精,八針除風,九針通九竅,除三百六十五節氣,此之謂有所主也。
故一針皮,二針肉,三針脈,四針筋,五針骨,六針調陰陽,七針益精,八針除風,九針通九竅,除三百六十五節氣,此之謂有所主也。
原文
今見羊毛溫證,常用九針內第一針開皮,七針刺俞。
原文
其針處在胃之上脘、胃之下脘,又胃俞左右,皆刺其俞,在背心自上數下第十二椎骨節兩旁。此四處有點,亦或無點,按此四處施治。
其針處在胃之上脘、胃之下脘,又胃俞左右,皆刺其俞,在背心自上數下第十二椎骨節兩旁。此四處有點,亦或無點,按此四處施治。
原文
先用毫針刺此四處,再用鑱開皮,無血,拔出羊毛,有血即止。余欣然明白,有是證,暗合是法。
先用毫針刺此四處,再用鑱針開皮,無血,拔出羊毛,有血即止。我欣然明白,有是證,暗合是法。
原文
但針砭流傳已久,偶中一二,未能十全,所以未通行也。
但針砭流傳已久,偶中一二,未能十全,所以未通行也。
原文
至於天地之間,運化無窮,時逢有疾,其治不謀而合,此天地之機,合乎道也。
至於天地之間,運化無窮,時逢有疾,其治不謀而合,此天地之機,合乎道也。
原文
夫醫教,自黃帝之後,二千五百有餘年;自仰景之後,千有餘歲。其未可見者眾矣,其往可稽者灼然。
夫醫教,自黃帝之後,二千五百有餘年;自仰景之後,千有餘歲。其未可見者眾矣,其往可稽者灼然。
原文
若不知年之所加,氣之轉運,病之虛實,治之補泄,不可以為醫矣。謹述圖翼於下。
若不知年之所加,氣之轉運,病之虛實,治之補瀉,不可以為醫矣。謹述圖翼於下。
原文
其頭大,其末銳,取法於巾針。去末半寸,漸銳之,長一寸六分。尖如蚊蟲喙取法於毫毛長一寸六分
其頭大,其末端尖銳,取法於巾針。離末端半寸,逐漸變尖銳,長一寸六分。尖端如蚊蟲喙,取法於毫毛,長一寸六分。
注意:本網站內容僅供中醫知識分享、學術研究與教育參考,不構成醫療診斷或治療建議。任何醫療行為請務必諮詢合格中醫師、醫師或專業醫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