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一凡痘證。首尾候衣食二事。所繫匪輕。亦當詳審。蓋痘證。前實後虛者。證之常也。故五日以前。衣被宜照常。六日以後漸加暖。至於飲食禁忌。亦如此。若至此期。諸證平準。則終始宜於補脾滲濕中。微加解毒治之。小連翹飲主之。
白話
一、凡是痘證,從頭到尾要留心穿衣和飲食這兩件事,關係不輕,也應當詳細審察。因為痘證,前面實後面虛,是常見的證候。所以五天以前,衣被應該照常;六天以後逐漸加暖。至於飲食禁忌,也是這樣。如果到了這個時期,各種證候平穩正常,那麼始終應該在補脾滲濕的藥中,稍微加入解毒來治療,以小連翹飲為主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