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病源》~ 三、七方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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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方之法

1. 三、七方之法

大方:謂病有兼症,邪不專一,不可以一二味治之,宜君一臣二,佐九之大方。

小方:謂病無兼症,邪氣專一,可以君一臣二之小方治之。

急方:謂病在下部,宜氣味厚之急方,蓋藥之氣味厚,則直趨於下而力不衰,為補下治下之法也。

緩方:謂病在上部,宜用氣味薄之緩方,蓋藥之氣味薄,則常補於上,為補上治上之法也。

奇方:君一臣二,君二臣三,數合於陽,宜下不宜汗。

偶方:君二臣四,君四臣六,數合於陰,宜汗不宜下。

複方:二三方相合而用也。又曰,反復之復,謂奇之不去,則偶之是也。偶之不去,則反佐以取之。